中国园林网11月30日消息:11月27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其中规定,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五章。明确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禁止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禁止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等。
条例还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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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