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5日消息: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2016年)
(2014年8月1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
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
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本
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和监督。
四、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
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来源: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