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20日消息:作为中小板首例欺诈发行股票案,绿大地(现用名“云投生态”)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直备受市场关注。8月8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10名投资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22名投资者诉绿大地虚假陈述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庭审焦点: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
一个月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关于绿大地案的第一次开庭。相较于第一次庭审,此次庭审被告绿大地的主要观点没有变化。双方律师的重点分歧仍是投资者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告臧小丽律师认为,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有两个,即2010年3月18日和2011年3月18日;被告律师认为只有一个,即2010年3月18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才能获赔,因此如何确定揭露日直接关系到哪些投资者能够获得赔偿。依照原告臧小丽律师的观点,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持有者;或在2011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符合前述两个时间段条件之一即可获赔。被告律师认为,只有一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应该予以赔偿,即是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持有者。
原告臧小丽律师称,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法院分别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两种罪名和犯罪事实进行了处理。欺诈发行股票和违规披露信息都属于虚假陈述,前者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后者发生在证券交易阶段。鉴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进行了认定,在民事赔偿方面亦然。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仅仅披露了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全部违法事实的披露。既然绿大地信息披露违规和欺诈发行这两种性质的虚假陈述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发生,对投资者的赔偿也应该分段进行。”臧小丽律师表示。
被告律师则认为,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为绿大地虚假陈述首次公开被揭露,符合揭露日的标准。因此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只有一个,不认可原告律师主张两个揭露日的观点。
对于赔偿范围和揭露日观点上的重大分歧,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需要交给法院判决。臧小丽律师表示,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她希望昆明中院尽快下达一审结果。
公司更名
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2014年8月11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为使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更能体现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在品牌塑造、市场拓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用,故决定对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进行变更。公司全称由“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绿大地”变更为“云投生态”,公司证券代码不变。绿大地方面表示,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对此,臧小丽律师表示,公司更名一事,只是企业名称上的变化,不会导致权利义务的转移或者消失,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绿大地更名为“云投生态”一事,对投资者参加索赔没有任何影响。
投资者索赔队伍
不断壮大
截至目前,臧小丽律师已经代表26名投资者向绿大地、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人启动了正式的索赔诉讼,上述投资者立案索赔的金额高达930多万,这些案件均已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从公司公告得知,公司共计收到64件股民索赔案件,索赔金额合计738万元。
“由此可见,有不少案件法院已经收案,但被告尚未收到。”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法院正式受理的索赔案件金额至少已达1500多万,投资者索赔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另外,还有若干投资者正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后续仍会继续启动诉讼。
按照相关规定,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刑事案件判决公告之日算起,截至2015年4月4日索赔诉讼案时效届满。臧小丽律师表示,现在离诉讼时效届满只剩8个月时间。最终有多少投资者加入到诉讼中来,还要等诉讼时效届满后才能揭晓。
臧小丽律师称,“虽然此次庭审的是一名绿大地投资者提起的2万余元的索赔诉讼,但像原告这样的权益受损者不在少数,因此此次案件的庭审结果意义重大。它的结果不仅仅关系到本案原告一人,也关系到其他同类性质成百上千名绿大地投资者,甚至关系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法成本有多高、投资者保护能不能从司法上得到真正实现等这些根本性问题。”
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臧小丽律师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但如果被告不同意调解或没有调解方案,请求法院尽快判决。被告方表示,调解要以何学葵最终同意赔付为前提。因此,审判长称,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将会择日宣判。
(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