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3日消息: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首例股民起诉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及何学葵、蒋凯西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股民杨某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绿大地赔偿损失54809.51元。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11日,昆明中院已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共57件, 索赔总标的额为680余万元。此次开庭,法院从每位原告代理律师代理的诸多案件中选择了其中一件案子进行审理。
原告 虚假陈述始于2007年12月6日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其中一起股民索赔案,正在监狱服刑的何学葵和蒋凯西两被告,并没有出庭参加案件的审理。据本案原告杨某的代理人许峰律师介绍,根据法院通知,此次开庭,法院从每位原告代理律师代理的诸多案子中选择其中一个案子开庭。这样一来,并非目前已经受理的全部案件都连续开庭。
庭审中,杨某起诉绿大地索赔经济损失的理由是:根据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及信息披露公告,于2010年9月对绿大地股票进行了投资。杨某认为,在投资过程中,绿大地已经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阶段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进行投资。而绿大地在上市后,其初始信息披露就存在虚假陈述,该行为始于2007年12月6日,在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2011年3月28日,绿大地公告何学葵因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
杨某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0年3月18日与2011年3月18日分别构成绿大地不同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而原告杨某在虚假陈述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绿大地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该公司股票,其遭受的损失与绿大地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学葵系绿大地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凯西系绿大地时任财务总监,其对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中的责任已被生效形式判决书所认定。“何学葵和蒋凯西应对绿大地虚假陈述给原告所致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 2010年3月18日才是虚假揭露日
绿大地代理人说,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为2010年3月18日,“公司当时已经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披露过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且在原告投资以前,绿大地对相关信息已经做了一次又一次的披露。” 绿大地代理人认为,原告杨某作为投资人,在看到这样的信息后,应该充分注意到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审慎投资。而当事人在看到信息后执意投资,损失应看作投资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
此外,绿大地代理人还认为,2011年,中国股市遭受重创,绿大地股市下跌的走势和整个大盘走势一致。其股票下跌的原因是受到整个大盘走势的影响,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何学葵的代理人则明确提出,“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信息披露违规就意味着不真实不完整,股民查阅招股说明书和余下披露的负面信息以后,仍然购买股票,过错应该由自己承担。”对于何学葵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其代理人认为,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何学葵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将择期作出判决。
(来源: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