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4日消息: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42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5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6月3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VIP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唐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金奂佶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040,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774%。
二、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日下午
15:00至2014年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54,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5%。
两项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3人,代表股份395,195,282股,占总股本的59.049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95,192,58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票为27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金奂佶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