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欺诈上市民事赔偿案已由昆明中院受理

2014年05月04日 14:18凤凰网财经杨成万

中国园林网5月4日消息:近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收到昆明中院的立案通知书,由其代理的卢某等七位股民诉绿大地公司欺诈上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由昆明中院正式立案,涉及股数31267股,起诉金额为180914.06元。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还可委托律师向昆明中院提起民事赔偿。据悉,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刑事诉讼一折三波

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因后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故由其直接向昆明中院提起刑事诉讼。

经昆明中院审理后认定:2004年至2007年6月,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下,由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余万元、虚增收入2.9亿元。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交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34629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仍多次将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2013年2月7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定上诉期内,何学葵等五名被告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但被云南省院驳回了上诉,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还可委托律师代理

因绿大地欺诈上市和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而使用其股价下跌,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实际,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之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其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5年4月4日。

宋一欣说,该案均由昆明中院受理,其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5年4月4日。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拟起诉绿大地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方式。律师将免费审查后寄送相关起诉材料。

(来源:凤凰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