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4日消息: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应由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决定实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产品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该等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10%的该等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进行独立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 “低于”、“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