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园林:分红管理制度

2014年03月28日 10:02凤凰网财经

中国园林网3月28日消息: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 
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09 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分红管理制度 

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 
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 
红方案。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 
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 
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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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时,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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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并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的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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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管理制度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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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廿六日 

(来源:凤凰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