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014年02月19日 09:04中国社会科学报裴昱

中国园林网2月19日消息:2013年,我国多个城市和地区持续遭遇雾霾天气,雾霾污染天数创52年新高,环境污染数据不容乐观。在新一轮改革中,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围绕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不能缺位

“拥有13亿人口,经济持续高速增长30多年,缺乏环境法治,使中国面临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和压力比世界上任何国家、历史上任何时候都严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认为,法制建设缺位是导致我国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据环保部通报,1月30日当天,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有68个城市发生了重度及以上污染,其中16个城市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污染范围主要集中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及中西部部分地区。“过快的经济增长、发展规模已经超出环境承载力,面对这样一个污染局面,必须通过法制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即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而不是消极等待生态文明的自然形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记者。

提升环保法律执行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我国已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能源节约和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00多部,行政规章1000余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执行成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表示,提高法律执行力,一方面要打破地方政府唯GDP论的现状,将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实实在在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要学会用激励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引导、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环境。比如,对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与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不如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让企业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单位,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财政奖励等手段,以奖代补,调动企业环保积极性,支持企业环保。

与此同时,环保法律的实施也离不开公众参与。王灿发认为,“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并合理规范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处理纠纷的机制。发展环境公益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外,还应当赋予环保组织和公民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确保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与监督权。”

周珂也表示,生态文明是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行动,而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着重行政管理和科技规范,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缺乏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这大大降低了环境法制的效率。例如,我国已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垃圾分类这个循环经济的起步环节却很不理想,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并无明显好转。因此,在提高生态法制执行力的同时,也要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着力构建生态文明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的立法是碎片化的,基本是以部门职责管理的内容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各部门各自为政,林业部门管森林,国土部门管国土,海洋部门管海洋,水利部门管水利,忽略了环境利益的整体性。”张梓太从环境利益整体化的角度出发,认为生态效应不能被人为割裂,要用统一的理念,对相关制度进行精细化设计。

“针对眼下备受关注的雾霾问题,除了早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近日环保部又宣布将国务院的‘大气十条’进行细化,出台22项具体的政策措施,由此可见,在法律授权不具体明确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诠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从而有效地实施和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曹明德说。

为顺应自然生态系统的需要,相关的法制建设无疑应符合其整体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洪岩表示,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来看,生态文明法制体系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应该对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架构进行系统规划和设计,以生态安全作为基本保障,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以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改造为基本实现途径。从根本上改变“经济优先”的传统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化转向,并以此作为助推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化发展的动力之源和制度保障。

学者表示,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学术研究不应拘泥于理论层面,要以问题为导向,追踪现实问题,以此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推荐阅读:

安徽:六安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写真

宁夏:永宁将建旅游生态产业园

河南: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造林合格率达94.84%

广东:突出生态特色推进南园建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