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26日消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3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以上通过。
一、现场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3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
李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
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2,146,5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072%。
二、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
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
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下午15:00至2013年7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17,250,6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465%。
两项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36人,代表股份409,397,234股,占
总股本的67.553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其中议案1、议案3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09,397,234 票 。 同 意 票 为
409,366,2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票为29,300票,占0.0072%;弃权票为1,700票,占0.0004%。
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
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09,397,234 票 。 同 意 票 为
409,367,9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票为29,300票,占0.0072%;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09,397,234 票 。 同 意 票 为
409,366,2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对票为29,300票,占0.0072%;弃权票为1,700票,占0.0004%。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李譞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2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