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立市”紧抓立法 力促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

2013年04月23日 09:38人民网

厦门“生态立市”紧抓立法 力促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边经卫接受记者采访 吴寿华摄

厦门“生态立市”紧抓立法 力促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

走进厦门这座城市,想放慢脚步 吴寿华摄

中国园林网4月23日消息:厦门市委、市政府坚持“生态立市”,致力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城市新发展。这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手段是抓法律规范。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边经卫日前接受“福建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时”大型系列报道联合采访团专访时,就厦门将率先在全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这一话题,展开分析。

条例将更多针对厦门的环境特点和环境要素

厦门准备在今年12月份出《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初稿,预计明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我们是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来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边经卫介绍说,根据厦门自然的、自有的一些生态条件和环境条件,这个条例将有针对性地做出厦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规定,“法规的出台对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将是一个全方位的条例。”

边经卫罗列条例侧重的内容,更多的是针对厦门环境特点和环境要素。

其一,厦门是一个海湾城市,以海立市,假如海的环境没有保护好,厦门的环境特色也就没了。所以,这个法规直接面对着如何保护好厦门的海湾、保护好厦门海的环境。

其二,厦门可见用地都在沿海一带,后面都是大量的山体,山体怎么保护好,使它不受破坏?在法规里也要有所体现。

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边经卫指出,本次立法要把握几个原则:

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自然的原则,实际上生态文明说到底就是要建立一种以人为本的环境,尊重人的环境,因为人和自然是相矛盾的,人也是利用自然,也会破坏自然,那么我们怎么建立人和社会相协调的环境,这就是我们要在立法当中如何来更好地保护好自然环境。这就是立法的根本要素。

第二,立法实际上也是建立制度,因为我们要把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转换成人民的意志,那就要通过法律来确立这个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使得政府各个部门以及社会各个阶层,形成一种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第三,在立法当中要突出文化建设的概念,所谓生态文明文化建设,不仅是我们社会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团体、所有的老百姓所有的市民都要自觉地做到保护自然、爱护环境,还包括一些文明的理念、文明的举止,包括垃圾的自然回收等等,使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社会的共识。

立法将站位更高,把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化、法定化。

边经卫进一步分析,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来把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化、法定化,形成节约资源的风尚,或节约资源的环境。比如厦门当前提出“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道路,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些都需要一个好的制度保障。

事实上,厦门在“生态立市”上,长期以来都抓法律规范。

1994年,厦门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就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此后,厦门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循环经济地方法规,并先后出台了《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等10多部涉海法规。厦门市还通过立法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了一批全国示范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常委会确定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实际上酝酿有一段时间了。” 边经卫指出,厦门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很强。

“去年有两个条例在斟酌,一个是厦门生态保护条例,厦门生态环境实际是比较脆弱的,厦门一面背山,前面面海,厦门有海湾,海湾的生态环境很容易受到污染物污染,所以在斟酌生态保护条例要不要列入立法;同时还在斟酌环境教育条例,对环保人员培训、企业的环境要求,以及包括小学生环保意识的提高等。”边经卫说,“十八大的召开,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就考虑能不能做个稍微统领性的条例,站位更高的,能够把这些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统领在一块的总体条例。”

由此,便有了有望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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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