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活岸线将规划为公园绿地 保护特色风貌

2013年04月02日 09:20海西晨报

中国园林网4月2日消息:由原法规的“城市规划区”扩大到包含我市所有城镇、乡村的本市行政区域——《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跨岛发展战略,加快岛内外一体化和厦漳泉同城化。昨日下午,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村庄建房需经规划审查

在推动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中,如何规范村庄建设发展,使其符合我市整体规划?《条例》指出,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在本村(居)公示三十日。村(居)民还应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将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特色风貌需按规定保护

作为《条例》的一大亮点,我市将以“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为原则重点保护特色风貌。今后,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将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要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临时建设应申请工程许可证

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条例》对临时建筑物进行了严格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条例》还指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未设立公告牌进行公示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建可处造价10%以下罚款

新规对违章建设提出“可以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提出城乡规划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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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