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接受补偿的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2012年09月18日 09:39昆明日报杨官荣

中国园林网9月18日消息:9月18日下午,昆明市林业局邀请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各类农林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士,对《昆明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办法》规定,接受补偿的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昆明市林业局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主任黎玟恋介绍,与2010年发布的《昆明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重点对补偿标准和范围、资金拨付与管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接受补偿的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及有破坏林相行为的商业经营这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经批准占用征收市级公益林林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公益林被占用征收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及相关资料,并从下年度起变更市级公益林补助面积和对象,进一步保证补偿资金的准确兑付。《办法》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公共支出方面,在原有基础上还增加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支出。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以后根据中央、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市级财政补偿性资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为每亩9.75元。权属为国有的市级公益林暂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此外,兑付给个人和集体的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具体补偿方案应当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兑付补偿资金。应当付给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可以通过“一折通”兑付;应当付给村集体的补偿费,可拨入本村集体账户。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费原则上通过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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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