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9日消息:7月27日,辽宁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这是辽宁省乃至全国唯一针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恢复、治理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顺利实施辽宁省青山保护工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0月1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分区保护、恢复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28条。
《条例》明确了各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为青山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明确了分区管理的原则,将全省的山体和林地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规定了治理的主体,实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等。通过法律手段,在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活动;在限制开发区域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需经省政府批准。在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域,在合理利用区域开发和建设等活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近年来,随着辽宁青山工程的全面实施,他们针对青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对损毁山体恢复植被无法可依、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等许多亟待依法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在总结生态建设,特别是矿山生态恢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省内外以及发达国家青山保护的经验和成果,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研究制订并通过了这个条例。
据介绍,这部《条例》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为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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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