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开发建设区项目 绿化率不得低于30%

2012年07月03日 13:24成都日报

中国园林网7月3日消息:昨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出台,有望在年内正式生效施行。新条例将农村新型社区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分类设定了建设项目的最低绿化率,明确了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的许可条件。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新条例的相关内容。

新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同时明确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这意味着法规的适用范围由城市拓展到了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区,突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管理结构,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新居、农村新型社区内的园林绿地,首次进入法规调整范畴。”相关负责人说。

“绿地率作为衡量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历来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成都市林业园林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主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绿地率达到3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5平方米的发展目标。”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强化建设项目绿地率硬指标,提高了绿地率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为实现林业园林“十二五”规划提供了法制保障。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绿地率在旧城改造项目中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开发建设区项目、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同时,新条例还特别明确“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相关负责人说,在园林绿化项目建设上“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面积不得低于60%”。在城镇公共道路行道树选用上“城镇主要干道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10㎝的树木,其他道路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6㎝的树木。”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在‘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树木自身养护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五种情况下,方可修剪树木。”相关负责人介绍道。新条例还强调修剪树木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

“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临时占用绿地,且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只有在树木‘已经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3种情况下,才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移植、砍伐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等内容在新条例中得到明确。”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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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