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20日消息:徐志摩故居遭拆迁、梁思成夫妇故居遭“维修性拆除”、章士钊故居遭“超范围施工”……近来,历史名人故居陷入修缮争议之声不断。缺乏可行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认定,正让一些受保护建筑陷入欠修缮、被破坏的境地。
面对众多可能陷入争议的历史建筑,如何保护开发才能治标又治本?专家认为,保护历史建筑已是社会的共识,眼下更需要法律对保护责任的确认和有效监督。化解开发与修缮的“两头难”,已是文化保护绕不开的一道坎,成为城市发展中考验政府智慧的新命题。
从“维修性拆除”到“超范围施工”
在城市大建设、大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名人故居、优秀历史风貌建筑的命运,似乎总是牵动人们的神经。
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对史家胡同51号章士钊故居的停工令,称该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勒令立即停止施工,听候进一步处理。
此前,有多处名人故居遭遇“保护性拆除”或被不合理占用,已成为舆论的焦点。
“保护基础上的适度开发是合理的。如果观念上没有将历史建筑视为社会资源,就可能出现破坏。”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表示,由于流转中的各类原因,一些受保护建筑至今有居住、租用的现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766722处,其中属新发现的达69.91%。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较差的占17.77%,保存状况差的占8.43%。如果没有完善、有效的监管措施,这些社会的文化财富将失去安全屏障。
名人故居为何修缮难?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有专家表示,对名人故居中已列为文物的建筑,虽然法律已明确了修缮责任,但现实的资金来源仍非常受限。
上海市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沈祖炜认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涉及购入、修缮、维护,乃至周边规划开发。长期看仅靠个人经济实力,很难尽到对文物的保护责任。“政府部门有难处,使用开发也有难处,归根到底是不易明确谁来出资、谁来修缮、谁来使用。”
未列为文物的受保护建筑也需要及时修缮,但专业的勘测设计和施工队伍费用不菲。国内某大城市的一项调查曾显示,该市众多的优秀历史建筑中,仅有约50处表示能自行解决保护修缮经费,面积仅占保护建筑的16.51%。
此外,一些受保护建筑的管理权较为分散,导致文物保护部门不易监测建筑现状。专家表示,对这些建筑的维护监管、受让补偿还缺乏统一的标准。
“及时修缮在现实中有不少难题,一是文保部门在经费上有一定的缺口,二是民间参与保护的意识和动力不足。”阮仪三认为,一些使用者对建筑本身缺乏感情,只有使用的需求,或存在现实的难处,迫切需要完善配套政策。
一位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保护建筑修缮保留的一大难题在于,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名人故居、风貌保护建筑实际上都住了很多居民,修缮难度很大,遭遇到各种出资难题。
多管齐下 完善建筑分类保护
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难题,应完善分类保护的政策,提高社会参与意识和动力。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教授认为,完善文物保护责任的法律认定已势在必行。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如果使用者无力修缮,应交给国家管理。不愿修缮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收回后进行抢救保护。
阮仪三表示,开发历史建筑应先确认保护范围,之后改善使用混乱现象,修复原貌并适度开发。
据了解,一些国家民间力量在建筑保护投入的份额达一半以上,拓展了保护资金来源。
近年来,北京、上海和苏州等城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北京市《关于大力推动首都功能核心区文化发展的意见》提出,“十二五”期末,具备利用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完成修缮腾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如建筑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从专项资金中适当补助。
国外在名人故居保护上采取的措施也值得借鉴。在英国,“蓝牌委员会”专门负责名人故居的审核,凡是被挂上了蓝牌的建筑,一律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不得随便拆除或改建。1998年底,中国著名作家老舍位于英国伦敦的故居便被授予蓝牌保护了起来。
我国的历史建筑资源非常丰富,新发现、新登记的文物不断增加,其中不乏亟须修缮的珍品。专家建议,应分类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基层政府要及时摸清现状,将有价值的建筑纳入文物保护体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优先拯救濒临灭失的建筑文物。
推荐阅读: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