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次立法保护森林公园 严禁商品房开发

2011年01月06日 09:42法制日报

中国园林网1月6日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亚平介绍说,近年来,在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二是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在森林公园开矿、采石,严重破坏了森林风景资源;三是违规出租、出让、转让森林公园整体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缺乏应有秩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西森林公园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这部条例有三个特色:一是用法规形式确立了森林公园的性质,同时明确了审批程序,理顺了管理体制;二是加大了森林公园资源保护和培育力度,落实了相关权利和责任;三是放活了森林风景资源利用与经营,加强了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

据悉,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森林公园总数达到152个,占国土面积的3.0%。国家级森林公园数量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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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