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16日消息:“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这句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深入人心的话,将通过《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得到有力体现。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关于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总结提升了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给予这样的评价:突出了云南特色。
规范:林地流转的关键词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必然。但在流转过程中,各种纠纷时有发生。林地流转后,有的受让方任意采伐林木,甚至砍伐古树名木。“还有企业直接到农民家里购买林地。”省林业厅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情况,《条例》特设专章对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和林地保护、利用进行了规范。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同时规定,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省林业厅负责人说,完善林权流转机制的目的在于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记者注意到,《条例》细化了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为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程序设定了5个“规定动作”。《条例》同时明确,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有序:保护开发的平衡点
“全省有77%的农民居住在山区,生产、生活与林地休戚相关。我们不主张这样的流转,即农民单纯靠‘卖地’来吃山、吃林。林地流转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必须让农民持久受益。”省林业厅负责人表示,依法引导林权流转很必要。
为此,《条例》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同时,还应当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记者注意到,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多年来我省各地引进林业龙头企业和造林大户,整合林地资源,发展核桃、油茶等产业的有益经验引入了法规层面予以肯定。另外,《条例》还明确,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云南农村人均林地达到8亩以上,这个数字是人均耕地数目的5倍还多。我们能用有限的耕地解决粮食问题,林地资源更应该为农民致富发挥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建甲说,《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巩固了集体林权改革成果,但能不能真正成为“森林云南”建设的坚强保障,关键还在于贯彻落实。他强调,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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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