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违法收5万多元绿化费 法院判决仍不退

2008年03月22日 09:35南国都市报林书喜
    中国园林网3月22日消息:儋州文得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文得力公司)在1994年向原儋州规划局(现并入建设局)申请报建永通大厦商场项目时,被规划局两次收取了绿化保证金57280元。后该项目改为住宅用地,文得力公司要求退还绿化保证金,对方拒不退还。该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经儋州及省中院两级法院判决后,儋州市建设局仍然没有退还该笔绿化保证金。近日,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从该局的工行帐户里划走5.8万余元(包括执行费)归还给文得力公司。

    5万多元绿化费不肯退还

    上世纪90年代初,儋州市政府将位于那大控规43—17号街区的4179.35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儋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兴建永通大厦商场。1994年7月11日,该公司向原儋州市规划局申请报建,获得批准。同年7月26日,该公司向儋州市规划局缴纳绿化保证金42300元、绿地公共设施费14980元,共计57280元。

    1996年1月4日,儋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儋州文得力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儋州市规划局并入儋州市建设局。2002年6月10日,儋州市政府批复同意文得力公司将永通大厦商场用地改为住宅小区用地。

    2004年1月30日,文得力公司以该商场用地已改为住宅用地为由,要求儋州市建设局退回绿化保证金、绿地公共设施费。但建设局不肯退。该公司便向该市信访局反映。该市信访局去函要求建设局作出答复。2006年11月14日,建设局回复称,所收的钱存入某银行,此笔资金已被银行冻结,承诺待银行解封后,将予以退还该笔资金。

    经多次交涉未果后,2007年7月,文得力一纸诉状将儋州市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绿化费57280元及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收绿化保证金违法

    儋州市建设局辩称,其是儋州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向永通公司收取绿化保证金是依据儋州市人民政府第1号文件《儋州市园林暂行规定》实施的。该笔钱是永通公司缴纳的,与文得力公司无关。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绿化保证金和绿地公共设施费属行政收费,儋州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被告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第1号文件《儋州市园林暂行规定》的规定收取的绿化保证金和绿地公共设施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该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儋州市建设局将57280元退还文得力公司。儋州市建设局不服,上诉至省中院。2007年12月中旬,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强制执行原告拿回绿化费

    儋州建设局一位局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规划局所收取的绿化保证金全存入银行,现在这些钱被冻结了,该局的经费有限,不可能挪用其他经费去偿还文得力公司的钱。

    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儋州市建设局还是不肯返还该笔费用。无奈之下,文得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当地法院依法从儋州市建设局的工行帐户里划走5.8万余元(包括执行费)归还给文得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