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标志城选址划定——九龙山将禁止开山

2008年02月26日 09:58齐鲁晚报
    中国园林网2月26日消息:2月22日,山东省济宁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九龙山区域保护管理的通告》,作为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选址地的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划定,同时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10类行为被严令禁止。

    据了解,备受关注的中华文化标志城已确定选址在曲阜和邹城两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及两市之间的九龙山区域。为确保中华文化标志城建设顺利进行,济宁市确定九龙山区域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京福高速公路、西至104国道、北至日东高速公路、南至朱雀山南界。

    济宁市政府在通告中明确规定禁止在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未经批准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构)筑物;(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三)开矿、建窑、烧砖、筑坟立碑、上山放牧;(四)占地开荒,抢种农作物,乱种树木和植物;(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六)在林区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七)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八)捕杀、捕捉、伤害野生动物;(九)砍伐古树名木,采挖珍稀植物;(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市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占地予以处理;对九龙山区域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各种窑炉,砖场等,所属业主应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所属业主承担;超过国家、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企业,要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一律全部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