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2月15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园林局了解到,《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首次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经费保障问题,并对侵害、侵占绿地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区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面积30%
根据《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已建成的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重点防护绿地、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规划的重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实施一级保护,对其他绿地划定绿线实施二级保护。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迁出。
《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绿化用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总用地面积的2%。
市园林局绿化办主任姚江潮告诉记者,虽然我市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但10年来,扬州市区和各县、市的城市绿化情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有的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和保护。现在出台的办法对于城市绿化管理将更加规范,也势必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居住区绿地管护费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应当足额拨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费,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中还首次提出,居住区的绿地管护费用将从居住区物业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筹措资金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费用。
姚江潮表示,对于城市绿化的经费保障问题,这次是首次提出。他告诉记者,很多市民还有一些老城区的小区居委会、社区,对于小区里发生的绿化问题,第一个想到的总是绿化办,但其实物管费中有一块就是绿地管护的费用,应由物管这一级首先负责。明确经费保障问题,也就明确了相关责任人。
擅自占用绿地,每平方米罚款500-1000元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指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姚江潮介绍,目前,我市绿地总面积已达到3千多万平方米,仅去年一年就新增200多万平方米绿地。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不过,尽管如此,仍有少部分人在损害绿化环境。将保护绿化纳入法律责任,将对这部分人起到管理和威慑的作用。
将对古树名木实行建档保护
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之进行调查立档,作出标志,明确管护单位,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另外,对于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重修剪。确需砍伐、移植、重修剪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400多棵,整体生长情况整体较好,少数树木因自然灾害、生长环境不良、管理养护不到位或人为破坏等原因生长情况较差。这一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我市众多古树名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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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砍伐树木;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向城市公园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电子企业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
(二)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化率不小于20%。
(三)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五)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属过境公路的,按公路绿化养护技术标准执行。
(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