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1月26日消息:海口晚报网11月26日讯昨天下午,市园林局邀请省建设厅专家,举办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宣传贯彻学习活动。据了解,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全市有1865株古树名木
据了解,目前全市通过普查鉴定建档的古树名木有1865株,其中古树1811株,名木54株。这些古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此后海口市对树龄在80岁—100岁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展开全面普查,经过初步普查,全市城区有古树后续资源250株左右,乡镇有1700多株,古树后续资源品种有见血封喉、枇杷、榕树、凤凰、大叶榄仁、苦楝树、木棉、牛蹄豆等树种。按照有关规定,海口对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的是一级保护,对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古树后续资源海口实行三级保护。
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将重罚
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砍伐或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擅自买卖、转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如果是300年以上古树和名木,应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应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