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6日消息:租出去的热带花卉被搬至室外造成冻坏,“花落家”花店业主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承租者上海一餐饮公司赔偿损失。6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餐饮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4800元的判决。
刘女士是上海“花落家”花店私营业主。2006年12月1日,她与餐饮公司签订花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刘女士租赁给餐饮公司花卉,主要品种是也门铁等热带植物,租金每月为1600元。签约后,刘女士派员于当天送花卉50盆左右至被告处。12月19日餐饮公司给付2个月的租金3200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今年3月7日上午,原告还派员到餐饮公司对花卉进行养护。可下午,餐饮公司突然撕毁合同约定,将租放在店内的花卉、植物全部搬扔到店门外,使这部分热带花卉植物在寒风中冻了一天多。尽管原告已尽快派员将花卉运回,可由于这些花卉系热带植物,一经寒冻后,很难成活,已造成了直接损失。
刘女士认为餐饮公司单方撕毁合同,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餐饮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3200元;要并赔偿花卉、运费及搬运人工费等损失12286元。
上海餐饮公司辩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刘女士在履行过程中违约,擅自搬走租赁物,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于3月7日终止履行。刘女士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关于物损,餐饮公司实际控制承租的花卉,其理应负有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关的任何证据,可信度较低。而刘女士提供的证据链能客观地反映事实,可信度较高,故餐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花卉品种多为热带植物,餐饮公司应该知道不宜放在低温处,由于3月7日的气温为零至八摄氏度,因此花卉因受冻造成的物损,理应由餐饮公司承担。因双方不愿意进行评估,考虑到评估难度较大,亦考虑不必要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餐饮公司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情而定。因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故刘女士要求违约金32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