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函[2007]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申报年,为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2005年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执行,申报截止2007年5月底。
国家园林县城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2006年建设部《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执行,申报截止2007年6月底。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推荐的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的城市和县城数量各不超过3个,超过3个的推荐不予受理。
三、对于不设县的地级城市所管辖的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方法和标准,由地级城市政府提出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要按照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视县城及建制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尽快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切实推动城镇生态环境改善。2009年以后,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满两年的县城才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
五、为了推动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地要在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创建过程中,高度重视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具体措施,切实通过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申报城市、县城要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