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确定庭院绿化标准 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2007年12月13日 09:03河北日报
    庭院和居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0% 

    中国园林网12月13日消息:12月6日,衡水市区绿化指挥部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庭院绿化调度会,进一步明确了今冬明春市区绿化建设工作所涉及的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应该达到的绿化标准。

    根据《衡水市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和基本市情,该市制定了《市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几项有关政策》。按照要求,各相关单位管辖的庭院和居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0%,属同一单位管辖的庭院和居住区,新建绿地、新植乔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计算是否达标。今冬明春,在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种植的乔木胸径要达到5厘米。绿地建设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的最低限,即2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用地补偿费。不能完成乔木种植任务的,按30元/株的标准收取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