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月20日消息:为保护现有生态林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是继1992年的《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之后,江苏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第二部林业专门地方性法规。
《条例》就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原则、建设的主体、资金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结合江苏省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更加强调了保护的力度,尤其对生态林保护优先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此外,因占用而减少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将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恢复。
《条例》中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中,生态林建设和保护的范畴为沿海防护林、沿江景观防护林,水系、道路和农田林网,丘陵岗地森林植被,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树木园、城市森林和村镇防护林等点状分布的林带。
江苏省林业局局长夏春胜介绍,2005年底江苏省森林覆盖率已达14.8%,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519.7万亩,约占全省森林面积的22.9%。然而,目前现有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林种单一,防风固沙、涵养水土的生态功能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