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12日消息:“没有土地,我怎么种植林木?难道林木所有权证还不能证明我享有对这块林地的使用权?”6月8日,沁源县李元镇李城村村民李天恒来到本报,向记者倾吐了自己林地被占的委屈。
作为上世纪80年代的山西省“全民义务植树模范个人”,李天恒对树木自有一番深厚的感情。“1982年,村里见我种树有功,把一块荒山承包给我进行绿化。”李天恒边说,边拿出当年和村委会签订的《自留荒山造林合同》。合同上写明,村西一块面积约有2000亩、名为烂木凹的地承包给李天恒。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一般在30年至70年。“荒山植被不好,造林很不容易。我经营了这么多年,就是希望能多种点树,进行绿化。”
没想到,2005年7月20日,李天恒在他的自留荒山处看到,李城村张家山煤矿在山沟里修了11间房子。“我和矿长说,让他立即停修,恢复原样,但他没有听我的。”李天恒告诉记者,煤矿盖房子的地方虽然是个荒沟,但还可以种植杨树,他原打算今年秋天就种的,没想到这四五亩林地已经被别人占了。“实在没办法,我只好去法院告他,讨回公道。”
2005年12月22日,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李天恒要求被告煤矿矿主姚某拆除非法建筑,属于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林木所有权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不能证明其同时享有对林地的使用权。并由此认为,原告证据不足,驳回李天恒的诉讼请求。李天恒不服判决,继续上告。今年3月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采访中,记者却听到了与法院判决理由截然相反的声音。针对此案,省林业厅法宣处负责人明确指出:李天恒所持的“沁源县林木所有证”,是他承包后所造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就是他对该林木所生长的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