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4月3日消息:随意开垦和侵占湿地、破坏湿地植被、偷猎湿地鸟类以及随意向湿地排污、截留湿地来水和从湿地取水等问题在我省屡有发生。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天然湿地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因政府保护人工湿地行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在天然湿地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即“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沙、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体;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条例中规定,“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和时间进行。违反此条规定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陕西省现有湿地总面积29.2895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