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黄花行政诉讼案昨日开庭 三大争议决定黄莺命运

2005年09月09日 15:18大河报

    浙江园林网9月9日消息: 由于本案是全国首例花农就“加拿大一枝黄花”认定问题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当天庭审吸引了包括诸多中央新闻单位在内的20多家媒体的记者。此次庭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不仅允许所有到场的媒体记者摄影、摄像、录音和文字记录,还特地请来20名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此外,该院行政庭还专程请来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和审判长共同审理此案件。

    昨日上午9时10分,法庭审理准时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三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争议焦点之一:被告当天是否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两组4个证据,以证明今年4月21日三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强制性行政决定,即要求原告必须在5月前自行铲除所种植的“一枝黄花”。

    这两组证据分别是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7月中旬向原告出具的“省、市、区相关部门强令铲除‘黄莺’”、原告种植的“黄莺”面积和株数等证据;另外一组证据是包括《大河报》在内的相关媒体报道。

    被告
    浙江园林网9月9日消息: 代理律师对以上证据表示质疑。这位律师出示了4组证据,以证明当天三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强制性行政行为,包括口头命令”,“只是应陈红亮的要求,去现场对其所种植的植物进行了检测,并当场认定是‘加拿大一枝黄花’”。至于原告将“一枝黄花”大部分铲除的行为,被告律师认为“这是经被告及随行植物学专家鉴定后,原告自己认识到错误后自行铲除的”。

    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在8月26日为其出具的证言(证言显示,村委会为陈红亮出具的证据是应陈红亮的请求作出,而并不知道具体情况,先前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种植“黄莺”的种植面积和株数)、被告接到陈红亮主动要求管城区农经委鉴定的电话记录等。10时35分,原、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出庭的证人是被告方证人、现任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村委会委员、负责保管村里公章的会计刘国勤。他向法庭证明,7月份为原告出具的证据是“应陈红亮之托”,不是客观真实的情况反映。第二位和第三位证人是原告的邻居,他们向法院证明“当天(指4月21日)听到管城区农经委一位姓乔的科长说‘如果不铲除,就罚款1000~1万元’”。

    争议焦点之二:此”黄花”是不是彼”黄花”?

    在就自己种植的“一枝黄花”是不是明令禁止的“加拿大一枝黄花”进行辩论时,陈红亮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中国科学院昆明研究所标本馆5月23日作出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称“样本植物(陈红亮采集供鉴定的‘一枝黄花’)是原产地在中国的‘一枝黄花’”,并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没有生物危害性。

    针对此报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首先,标本馆不应具有鉴定物种的资格;其次,报告中没有鉴定人签名,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的关联性值得怀疑;第三,原告采集样本去昆明鉴定的行为,没有经过被告同意,是单方面的送鉴行为,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律师还向法庭出具了河南省植物学会为被告作出的鉴定报告,该报告称:“样本植物(指陈红亮和被告共同采集的标本)属于‘加拿大一枝黄花’。”记者注意到,该报告作出的日期是6月7日。而报告显示原被告共同采集“一枝黄花”的日期是4月20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月份采集标本,6月份出结果,为何4月20日被告就作出了强令原告必须铲除的决定呢?很显然,被告是在没有经过认真取证之前就下达了错误行政决定……所以说被告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认为,被告仅凭一位专家的目测,就作出行政决定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河南省植物学会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一个民间机构,根本不具备鉴定物种的资格,其鉴定报告也不应具有司法效力”。

    争议焦点之三:原告种植”一枝黄花”的面积和株数

    原告种植“一枝黄花”的面积和株数本不应成为争议焦点,但由于小刘村村委会在40天内向原、被告出具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证言,并且都涉及了此问题,所以审判长还是将此归纳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方认为,作为证人的刘国勤从没有认真细致地专门为原告统计过“一枝黄花”的数目,其有关种植数字不准确、不可信。

    原告则就这个问题提供了多份证据以证明自己所种植的“一枝黄花”是66万株。4月21日,由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40多万株被铲除了再加上被告禁止原告销售造成的损失等,原告共损失约161642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原告方还专门计算了40多万株“一枝黄花”被损坏的经济损失。

    针对原告所称的各种损失,被告代理律师回应说:“这些证据和损失与本案无关。”

    人大代表

    法律应给出公正的说法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几名参加当天庭审的管城区人大代表。这5名人大代表都认为,法律应该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一名姓刘的人大代表认为,别说政府什么决定了,就是一群穿制服的人跑到你家“给你讲道理”,你敢不听吗?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认为:“我一直在关注《大河报》对此的报道。要想断定这种‘一枝黄花’是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政府只需要掏两万元钱就可以用DNA技术检测出来,但为什么两万元就‘卡’住了这些职能部门了呢?如果早做检测,哪还会有今天的诉讼?因为两万元而站在被告席上,是对政府形象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相关新闻链接

    2004年12月21日,本报A18版刊登《“杀手”疯狂河南严阻一枝花》一文。该报道引用江苏南京植物学家的话,预测“‘一枝黄花’两年内到达河南是不容置疑的”。

    2005年4月中旬,本报根据省农业厅的调查,独家报道了郑州市出现大量“一枝黄花”的消息。随后,全省展开了大规模的剿杀“黄莺”的行动。

    2005年4月20日,本报A2版以《郑州市惊现大棚“黄莺”》为题,报道了管城区十八里河镇高效农业示范园内,花农陈红亮种植了60余万株“黄莺”的消息。

    2005年4月23日本报A5版以《“黄莺”是如何“挺进”中原的?》为题报道了陈红亮是如何将原产云南的“黄莺”引入郑州种植的过程。

    2005年7月6日本报A12版以《铲除“一枝黄花”遭遇学术“翻案”》为题独家报道了花农陈红亮欲起诉有关部门的消息。

    2005年7月20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陈红亮状告省、市、区林业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

    □记者赵珊潘国平

    本报讯“我的‘一枝黄花’原产中国,不是加拿大,它不是有害植物。”法庭上,陈红亮很激动。昨日上午,“一枝黄花”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

    郑州市二七区农民陈红亮原先种植了10亩“一枝黄花”。今年4月21日,几名执法人员带上一位植物学专家,来到陈的花卉种植地,在专家对“一枝黄花”进行现场目测后,认定其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又称“黄莺”)。随后,陈的40多万株“一枝黄花”被铲除,剩余的也不能再销售。

    今年5月底,陈红亮到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对自己种的“一枝黄花”进行鉴定。鉴定书认为,陈所种的“一枝黄花”原产中国,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两者有根本区别。7月27日,陈将三被告: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郑州市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命令铲除原告所种植“一枝黄花”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42元。

    当日,原告陈红亮及其两名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而三被告未出席庭审,由一名代理律师统一进行答辩。庭审3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