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9月9日消息: 7月20日,花卉种植户陈红亮一纸诉状,将负责铲除“加拿大一枝黄花”的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告上了管城区人民法院,陈称,在没有任何科学检测的情况下,4月21日,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勒令他把自己种植的“一枝黄花”铲除,无奈之下他自行铲除了所种的66万株“一枝黄花”。但经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专家鉴定,他种的“一枝黄花”并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遂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6万余元,并确认被告命令铲除原告所种植的“一枝黄花”的行政行为违法。8日,庭审经过近4小时的激辩,因陈拒绝调解,法院择期宣判。
官司之起因66万株“一枝黄花”被铲花农告状
陈红亮在诉状中称,他在十八里河乡小刘村种植了6年“一枝黄花”,因收益好,去年他还扩大了规模种植了六七亩。“4月21日,省市区三级林业部门邀林业专家,来到我的种植地,当场断定我种的植物是‘加拿大一枝黄花’,要求立即铲除不得对外销售。6月底不铲除完,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无奈之下,他在五一长假后和6月份,先后两次自行铲除66万株“一枝黄花”。
“听说‘加拿大一枝黄花’危害极大,此花一开,周围寸草不生,可我的花旁边怎么杂草丛生?”5月下旬,经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专家鉴定,陈种植的花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但我的损失已达到12万余元了”。8月12日,管城区农经委对他下达了《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强制决定书》,还限其三日内对所种植物全部铲除销毁,逾期将强制执行。
官司之庭辩 被告是不是实施了侵权事实
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向法庭出具了3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4月21日,是三被告带领专家断定陈种植的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并现场命令立即铲除不得对外销售,如到6月不铲除完毕,将要接受高达万元的罚款。
三被告代理人说,原告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证明三被告是强令原告铲除“一枝黄花”的事实。“4月21日,我们是按照省农业厅的文件指示,到陈的种植地,就‘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危害给予陈宣传引导,而铲除是他个人的自觉行为。”
铲的是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
原告代理人说,陈种植的是中国产的“一枝黄花”,并向法庭出具了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的植物鉴定证明。在证明中,陈所送检的植物的中文名是“一枝黄花”,产地是江苏、河南等地。
三被告代理人说,昆明的标本馆没有鉴定资格,并出具了6月7日河南植物协会叶教授的鉴定,该鉴定结论是陈种植的是“加拿大一枝黄花”。
“河南植物协会是民间学术团体,不具备学术鉴定资格,同时,协会的叶教授也不具备鉴定资格,而昆明研究所恰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此,原告代理人说,即便他们的鉴定结论成立,那么,4月21日,被告已经口头告知陈种植的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并限期铲除,可是,6月7日才有的鉴定结果,“显然,被告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草率地作出了行政决定,严重违反了先调查、后处罚的行政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