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8月18日消息: 近年来,国家对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保护十分重视,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齐全。而对破坏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也不配套,致使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对所保护的野生植物仅界定在“原生天然生长的珍贵野生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这过于概括,可操作性差。野生植物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执法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如银杏、兰科植物、野生花卉经过短时间培育后进入市场交易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执法机关发现也只是没收或作罚款处理。此外,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如兰科植物、陡岩、江河沿岸野生植物组成的景观生态系统的保护也根本没有涉及到。
纵上,笔者建议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界定野生植物范围,并将一些景观生态系统都纳入其中,以增强刑事和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