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之争”给我们留下了什么?

2005年07月28日 09:46中国新闻周刊 李木盾

    浙江园林网7月28日消息: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之争,以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圆明园环评报告书结论、要求圆明园防渗工程必须全面整改而告一段落。

    事情发生在今天,却给人一种沧桑感。一百多天来,来自民间的身份、职业、经历各不相同、甚至是互不相识的人们,为了保卫圆明园遗址和生态不再遭破坏,为了与违法行为和可能存在的腐败做斗争,为了推进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走过了一段并肩行动的历程。

    特别是在几天前,风传清华大学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支持铺防渗膜,这些人再度聚集起来,正准备做最后的抗争,呼吁举行第二次听证时,事情突然画上了句号:一切都随着国家环保总局的宣布,而凝住了。

    到此刻,也该是冷峻地思考圆明园防渗工程之争到底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的时刻。

    中国正在发生变化。人们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但当我们认可社会多元时,却需要一个整体的政府,需要它在和企业、和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制衡和合作之下,尽其平衡、协调不同利益和主张的职责。我们这里的问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的政府有了自己的利益这和作为整体的政府有和社会不同的利益不同整体的政府在一些时候"缺失"了。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之争反映出政府没有能力发现在首都持续进行了几个月的违法大工程,却要靠某个公民的偶然获知,靠传媒的声张,及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奔走呼号。一个多处违反法律的工程,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预外,国家文物局及园林、监察、审计等政府机构态度暧昧,几近失语。即使到了今天,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除违反《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已被确认外,是否还违反《文物保护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制度等,仍无来自政府方面的明确表态。

    圆明园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法定的保护范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何时划定?至今没有给公众一个交待。

    如果现在的施工地处保护范围之内,那就不只是工程在环境与生态上是否通得过的问题,工程必须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规定,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必须公开招标,但这个工程做的却是邀请招标,央视说,中标的是和政府机构及圆明园管理处有着关联的企业(如由圆明园管理处主任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海淀区政府动用财政支持了这个工程,而园林局对圆明园砍树到底是否经他们批准,语出矛盾,难以凭信。

    面对复杂事务,在利益和价值观导致人们的主张各不相同时,决策者和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又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和对比不同的主张和证据,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我们注意到,在这场圆明园防渗工程之争中,有坚决支持铺膜的专家,有主张防渗膜应该全部撤掉的专家,也有主张对防渗膜拆一些留一些(甚至是拆少留多)的专家。影响专家主张的,除了他们的学识能力外,也还有价值取向、处世态度和利益。因此,对不同的人的主张和论据,我们都应能分问题进行针锋相对的梳理和质询。可以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听证会并没有充分做到这一点。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后的技术评估和审查更显得过于仓促长达277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从受理到通过仅5天时间,专家难以仔细分析,公众更无从参与。

    清华大学的钱易教授和吴良镛教授是院士,不同意铺防渗膜,而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是主张拆一些留一些,今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这种全面支持铺膜的观点和拆一些留一些的环境评报告之间做出选择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在民主政制之下,政府作为代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管家,关键不在于他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而在于他应于做出决定时向被他代理的人民讲清楚他之所以做出这样决定的理由。而这种对决策理由的阐释,重要的不在于他应讲清楚他之所以接受某种主张及其证据的理由,更在于他应讲清楚他之所以不采信某种主张及其证据的理由,因此,以制度化的安排,来保障不同主张间的争论及其论据得以展现出来,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应于代人民决策之前即使情况必须立即做出决策,也应在决策之后留下空间使不同意见及其争论有机会得以充分展现,使政府自己和公众都能在若干年后有可能重新回顾和评价历史上有过的争论,并联系时间对决策的检验,以反思我们的决策是否正确和我们的决策机制是否应有所改进。

    圆明园事件突然画上句号,一切似乎都戛然而止,这使得利益和主张各不相同的人们有没有机会,有没有必要把话说完成了问题。这样,即使今天环境保护总局的决定是正确的,也不能保证以后环境保护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因为,我们匆匆做出了结论,而结论在现体制下正有一种剥夺别人继续说话的力量,这种力量又使我们失去了细致地(而不是宜粗不宜细地)做总结的可能。没有了总结,我们就有可能在今后犯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