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4月8日消息: 作为“绿色文物,活的化石”,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昨日,市政府下发通知,今后,本市的古树名木都将设立标牌,同时,在各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的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造房、作业,不准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等。
古树名木都将“挂牌”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2004年,全市普查显示,本市现存古树名木1272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500株,国家二级古树247株,国家三级古树525株;现存古树群4处,共计8750亩。这些古树的年龄在100年到4500年之间,其中,年龄最大的古树是位于嵩山书院的两棵树龄达4500年的侧柏。而四处古树群则分别位于新郑、中牟的四个村庄,树种均为枣树。
市政府要求,今后,这些古树名木将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档。凡是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古树名木,将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国家三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
自家的古树自家护
市政府规定,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应当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在单位、村集体以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而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支出的养护、复壮费用,可以折抵当年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如果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酌情帮助解决。
毁坏树木可追刑责
对于因放弃管理职责,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将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将由林业、城市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