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接到朱先生电话随即进行了采访。
朱先生:花了钱就应该有产权证
据朱先生讲,他于1998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在绿杨村购买了一套顶楼住房。在当时选中这套顶楼住房的原因是,开发商承诺房屋交付使用后,楼顶将有一个开放式的花园,这特别让我满意。心想将屋顶花园一并购买后,家人只需爬几级台阶,便可以到花园里休闲、娱乐,真是太惬意了。在和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最后以楼顶总面积68平方米的1/3,约20平方米,按照房价出售给他。但是如今,他要求开发商为屋顶花园办理产权证时,开发商却一直拖延不理,直到最后被催急了,开发商才表示,屋顶花园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产权,那就意味着自己花了钱,只不过只有使用权罢了,其他业主仍然可以自由到楼顶活动,从而影响自己的私人生活。为此,他觉得这钱花得甚是不值。朱先生称,为这事他已经多次找过开发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开发商:朱先生应逐级反映,并且不希望记者介入
就朱先生所言,记者找到了绿杨村的开发商成都市天宝房产公司。在记者来到公司说明情况后,一位姓黄的负责人明确表示,朱先生遇到的情况,作为公司高层来讲,还不清楚。希望朱先生能将实际问题,通过当初负责卖房给他的售楼人员,反映到公司,公司再做处理,并且不希望记者介入此事。
房管局:屋顶花园不能办理产权证
屋顶花园到底能不能办理产权证?记者就此咨询了成都市房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李小姐。李小姐认为: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楼宇的屋顶是楼宇总体的一部分,没有楼宇,也就谈不上屋顶。因此,每位购房者对公摊建筑享有一种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但这种共有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是一种特殊物权,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认可。而楼宇屋顶花园的物权是附属于房屋产权的从权利,因此无法单独办理屋顶花园产权证。
律师:开发商将屋顶花园出售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宋建明律师认为,屋顶花园从本质上来讲是屋顶的一部分,它应该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当开发商开始分套出售房屋时,由于屋顶花园属于共用部位,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因此开发商也就不能单独将其出售。宋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得某一套房屋的所有权时,同时也就享有了该套房屋所在楼宇共用部位的共有权,即屋顶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屋顶花园当然就不能归开发商所有,同样的道理,屋顶花园也不能归顶层的住户所独有。所以,开发商出售屋顶花园之类的做法,肯定是不正确的,是侵犯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