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柏斌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次修订版即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是在1997年公布施行,并于2013年和2014年历经两次修订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颁布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因此备受园艺界和法律界关注。
无性繁殖的梅花新品种
华南农业大学郁书君研究员,作为资深的植物新品种权代理人和业内专家,在新品种权申请和品种权管理领域经验丰富,同时还是国际无性繁殖园艺植物育种家协会 CIOPORA 会员。他在受访时,从无性繁殖园艺植物的独特视角,对新修《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郁书君指出,无性繁殖新品种保护存在特殊之处,因其繁殖材料特殊,多数无性新品种标准样(用于DUS测试的繁殖材料)很难获得官方保存。新修《条例》总则第四条在原《条例》第三条基础上新增诸多内容,明确提出“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的要求。这对于加强无性繁殖新品种繁殖材料在品种权有效期内的有效保存,以及无性繁殖新品种保护后的维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无性繁殖的矮牵牛
新修《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许可”。这一规定引发了疑问:是否所有受保护品种都不能用于杂交育种亲本?
郁书君对此给出明确阐释:有性和无性繁殖新品种需加以区分。在农作物领域,若亲本自交系或不育系等获得保护,在商业化杂交制种过程中重复使用这些作为新品种被保护的亲本材料,必须取得品种权人许可。而对于无性繁殖的花卉、果树和林木,多数情况仅将受保护品种用作亲本进行一次性杂交,之后无需重复使用,杂交后代通过扦插、嫁接、组培等无性方式扩繁。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直接对授权品种进行无性繁殖的情况。郁书君说:“要通过广泛宣传消除育种人认为受保护品种不能用作亲本杂交选育无性新品种的误解,《条例》第十二条的豁免条款‘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增列了‘育种’,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
无性繁殖的大丽花
郁书君着重强调,新修《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的规定意义重大。这表明对新品种保护的条件要求更为严格。因此,育种人必须对自主培育完成的新品种做好严格保密与保护工作,防止新育品种外流;或者在第一时间提交新品种权申请。“申请新品种权的品种一旦在市场上出现销售,无论育种人是无意释放或者其它原因所致,都可能面临失去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品种权保护的风险。”郁书君提醒广大育种人。
在郁书君看来,新修《条例》保留收取官费的条款,是符合国际趋势与实际需求的应有之举。他说:收取官费在国际上是通行惯例,以欧盟保护办公室(CPVO)为例,申请果树新品种时,申请人需提交小苗,由测试站培育至开花结果。测试站每年收取的测试费用高达3千多欧元,历经数年,费用累计差不多可达人民币10余万元。在国内,收取官费能够有效减少无效申请现象。自2017年4月暂停收费后,申请量急剧攀升,审查、测试机构不堪重负,一些无效申请占据了有限资源,导致新品种获得授权保护的时间大幅延长。“近期,日本、美国等国也纷纷上调品种权申请和新品种专利的官费,其目的之一正是为了减少无效申请,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收取官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郁书君说。
无性繁殖的五星花
在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管理方面,新修《条例》进一步强化。登记部门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郁书君认为,这一调整提升了管理的层级和权威性,确保审批更加严格、规范。此外,保留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事项的管理和把控。
郁书君研究员强调,新修《条例》的实施在无性繁殖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迈出重要一步。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有望在实践中更好地平衡育种创新与品种保护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鼓励育种创新,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更有利的环境,激发他们在植物新品种研发上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加强品种保护力度,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辛勤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这将吸引更多资源投入到植物新品种研发中,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不断发展,助力我国农林产业向着更高质量、更具竞争力的方向迈进。